巴 彥 淖 爾 仲 裁 委 員 會
BAYANNUR ARBITRATIO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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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仲裁綜合保障服務中心
仲裁案件收費辦法
(經2020年7月7日第一屆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2024年8月28日第二屆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fā)〔1995〕44號),,以及《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章程》、《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向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巴彥淖爾市仲裁綜合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仲裁服務中心)預交仲裁費用,。
(一)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后,,由仲裁服務中心案管部計算仲裁案件的收費金額并經財務復核。
(二)當事人接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七日內交費,。逾期未交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獲批準的,,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
(三)當事人以轉賬、匯款等其他轉賬方式交費的,,應以仲裁服務中心綜合部確認收妥為準,。
第三條 仲裁服務中心收取的仲裁費用依相關規(guī)定,用于支付仲裁員,、仲裁秘書,、咨詢專家的辦案報酬、辦理仲裁案件的成本開支,、維持仲裁委員會和服務中心的正常運轉,,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
第四條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五條 案件受理費由當事人根據仲裁請求涉及的爭議金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0元交納;
(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照5%交納,;
(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照4%交納,;
(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照3%交納;
(五)200001元至500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六)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七)超過1000001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六條 案件受理費的特殊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確認合同效力的,以及各類物權登記請求的,,按照物的標的額分別計算:
(1)20萬元以下的,,受理費1000元;
(2)20萬元至 50萬元的,,受理費2000元,;
(3)50萬元至100萬元的,受理費3000元,;
(4)100萬元至200萬元的,,受理費4000元;
(5)200萬元以上的,,受理費5000元,。
(二)未明確約定合同總標的額的,由仲裁服務中心綜合考慮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違約責任等因素,確定合同總標的額,。
(三)仲裁請求涉及確認部分合同條款的效力,、繼續(xù)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或者解除、撤銷,、變更部分合同條款的,,原則上以該項仲裁請求對應部分的合同標的額作為爭議金額,;無法判斷該項仲裁請求對應部分的合同標的額的,原則上以合同總標的額作為爭議金額,。
(四)爭議金額不確定的,,由仲裁服務中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大小和其他因素確定申請人應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
(五)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金額為準,,請求的金額與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六)當事人在仲裁中變更增加仲裁請求導致爭議金額增加的,按照變更增加后的仲裁請求金額計算補交,。
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按照國辦發(fā)〔1995〕44號文件第七條規(guī)定的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第八條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人批準,,可以緩交。對于確有依據證明存在交費困難的當事人,,經本人申請并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人批準,,可以酌情減免應收的案件受理費。
緩交仲裁費用數額一般不超過應交仲裁費用的一半,,期限最長一般截止于仲裁庭開庭前,。
明確批準緩交期限的案件,在期限屆滿前,,仲裁秘書應當督促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仲裁費用,,逾期不交,按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怼?/span>
第九條 仲裁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數額,。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數額;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決,。
第十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費用由撤回申請的當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自愿承擔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第十二條 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仲裁費用,。仲裁庭作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不再收取仲裁費用。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根據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按照下列標準退回,。
(一)仲裁庭開庭前,當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退回全部應交案件受理費,;開庭后,退回50%應交案件受理費,。
(二)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并由仲裁庭出具調解書或裁決書的,,退回應交50%受理費;經仲裁庭(含仲裁庭組庭前仲裁秘書)主持達成調解或和解并由仲裁庭出具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受理費不退,。
(三)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協(xié)議效力被確認無效或者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受理費退回50%,。
(四)對于已向法院提交了申請財產或證據保全函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退回應交受理費的50%,。
(五)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變更仲裁請求導致仲裁費用減少的,,按照變更后的仲裁請求重新計算,,退回多收的案件受理費。
(六)仲裁案件被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仲裁費用不予退回,。但遇特殊情況,可酌情將對方應承擔的仲裁費用按一定比例退回一部分,,但需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四條 仲裁費緩交、減交額超出上述比例的,,不再退費,。當事人提出反請求和追加當事人提出請求的,仲裁費用的收取與退回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巴彥淖爾仲裁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